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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6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利江与吴龙海、傅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利江,吴龙海,傅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693号原告:吴利江,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露,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龙海,男,195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傅文英,女,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吴利江诉被告吴龙海、傅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利江于2017年6月2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利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71元,由原告吴利江负担。审 判 员 张小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何丽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