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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巢紫宏与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彭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紫宏,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彭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781号原告:巢紫宏。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平,湖南江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住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6号沙坪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陈剑波。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雷。被告:彭斌。原告巢紫宏与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彭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巢紫宏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巢紫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紫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巢紫宏负担。审 判 员  杨 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高谢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