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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吴建民与王千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民,王千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043号原告:吴建民,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王千海,男,198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建民与被告王千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起诉时被告王千海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汪继春人民陪审员  沈玉平人民陪审员  杨慧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梦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