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吴建民与王千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民,王千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043号原告:吴建民,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王千海,男,198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建民与被告王千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起诉时被告王千海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汪继春人民陪审员 沈玉平人民陪审员 杨慧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梦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