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02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与韦某1、韦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韦某1,韦某2,韦某3,覃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02民初1644号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来宾市盘古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汤耀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星,该行石牙支行信贷员。被告:韦某1,男。被告:韦某2,女。被告:韦某3,男。被告:覃某,女。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韦某1、韦某2、韦某3、覃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向原告清偿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的诉讼目的已达到,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撤诉。本案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已交)。审判员 罗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荣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