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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晶莹与被执行人西安远东旅游出租汽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晶莹,西安远东旅游出租汽车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122号申请执行人张晶莹。被执行人:西安远东旅游出租汽车公司。申请执行人张晶莹与被执行人西安远东旅游出租汽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3)雁民初字第06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西安远东旅游出租汽车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晶莹与被执行人西安远东旅游出租汽车公司正在协商解决,故提交申请并暂时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晶莹撤销强制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1122号案终结执行。如果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超打印:相丽华校对:朱超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