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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邵建强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建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21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建强,男,1980年2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商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司机。2016年9月7日因本案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同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小峰、李玉婷,陕西瀚沃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建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一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建强及其辩护人李小峰、李玉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3日23时许,被告人邵建强驾驶陕A×××××号重型罐式货车沿西商高速向商洛方向行驶至K1482+500米处时,所驾车辆前部右侧将徒步的未知名男性撞倒,后邵建强驾车逃离现场并对所驾车辆前部右侧进行维修。该未知名男性被多车多次碾压,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该无名男性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开放性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邵建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未知名男性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邵建强于同年9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邵建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同时指出,被告人邵建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被告人邵建强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邵建强具有坦白情节,被害人擅自进入高速公路,存在过错,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并非邵建强所驾车辆碰撞碾压所致,邵建强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3日23时48分许,被告人邵建强驾驶陕A×××××号重型罐式货车沿西商高速公路向商洛方向行驶至K1482+500米处时,所驾车辆前部右侧将徒步的未知名男性撞倒,后邵建强驾车逃离现场并对所驾车辆前部右侧进行维修。该未知名男性被多车多次碾压,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该未知名男性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开放性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邵建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未知名男性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邵建强于同年9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胡某、肖某、李某1、李某2的证言;被告人邵建强的供述;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肇事车辆痕迹检查表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建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肇事后逃离现场,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辩���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辩称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并非邵建强所驾车辆碰撞碾压所致的意见,经查,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肇事车辆痕迹检查表等证据证实邵建强所驾车辆前右侧将未知名男性撞倒,而邵建强未停车抢救未知名男性,也未设置警示标志,而是驾车驶离,从而导致未知名男性被其他多辆车多次碾压并最终死亡的后果,故邵建强的违法肇事行为与未知名男性的死亡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上述证据亦能形成锁链,足以证明邵建强违反交通安全法驾车肇事的事实成立,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称邵建强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经查属实,结合邵建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情节,对邵建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建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4日起执行至2018年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 阳人民陪审员  侯斌杰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星打印:扈艳红校对:何星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