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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槽支行与徐忠元、姜洪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槽支行,徐忠元,姜洪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2409号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槽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先锋办事处石槽村。法定代表人:陈景伟,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子宁,男,该支行副行长。被告:徐忠元,男,汉族,1954年07月11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姜洪亮,男,汉族,1954年06月12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槽支行与被告徐忠元、姜洪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苑学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永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