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雪与北京亿聚能新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北京亿聚能新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9民初1号原告:张雪,女,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菲,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亿聚能新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号110229010328604,住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康西路824号。法定代表人:高九良,经理。原告张雪与被告北京亿聚能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聚能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秀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菲、被告亿聚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九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亿聚能公司为张雪补缴社会保险19600元;2.亿聚能公司支付张雪经济损失24000元;3.亿聚能公司为张雪办理减员手续。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日,张雪入职亿聚能公司处,工作岗位为办公室主任,亿聚能公司口头承诺月工资5000元,亿聚能公司为张雪开设社保账户,但是未实际给张雪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劳动合同已经形成;张雪入职至今,亿聚能公司一直处于装修状态未给张雪安排工作岗位,张雪一直处于待岗状态,亿聚能公司亦未给张雪支付任何待岗工资;张雪向亿聚能公司多次要求办理减员手续,亿聚能公司一直拒绝办理。亿聚能公司辩称:亿聚能公司未承诺给张雪办公室主任的职务和工资,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张雪找到了亿聚能公司为其开设社保账户,但是张雪一直未缴纳社保金。亿聚能公司只是借用公司的名义替张雪上社保,故不同意张雪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亿聚能公司于2016年3月为张雪开立社保账户,但是张雪一直未到亿聚能公司处上班。后张雪向北京市延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延庆仲裁委)提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延庆仲裁委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京延劳人仲不字[2017]第1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张雪不服该通知书,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张雪与亿聚能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张雪提交证据:亿聚能招聘信息。亿聚能公司认可招聘信息的真实性,称张雪确实和其丈夫到亿聚能公司应聘,但是公司并没有招聘张雪,也没有通知张雪待岗。亿聚能公司提交证据:书面手机短信,短信内容为亿聚能公司通知张雪缴纳保险,但是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张雪不认可该手机短信的真实性。庭审中,张雪称2016年3月1日其根据招聘信息给亿聚能公司高九良打电话咨询,亿聚能公司通知其到公司处面试,并带其参观了公司,公司当时还在装修。张雪提出落实工作和岗位的事,亿聚能公司让张雪回家先等待。后经张雪要求亿聚能公司同意为其开设社保账户,但是通知张雪自行缴纳社保金。本院结合双方陈述及证据,认定张雪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上述事实,有招聘信息、手机短信、京延劳人仲不字[2017]第1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张雪与亿聚能公司之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张雪并未受亿聚能公司的劳动管理,未从事亿聚能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仅凭张雪提供的招聘信息以及亿聚能公司为张雪开设社保账户的事实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张雪基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雪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张雪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秀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晓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