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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5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渭南宜涂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陕西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南宜涂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陕西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514-2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宜涂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亚鹏,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珊珊,系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4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渭南宜涂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118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秦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处执行回案件款72761元,并已全部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渭南宜涂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其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02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韩普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雷长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