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8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吴在锐、杨大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在锐,杨大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8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吴在锐,男。被执行人:杨大志,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在锐与被执行人杨大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吴在锐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2828执恢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爱民审判员 王代清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万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