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922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海、陈世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海,陈世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2民初1001号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陆川县温泉镇西滨中路38号。法定代表人:陆本宏,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春,广西广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营,男,汉族,1988年4月15日出生,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规部职员。被告:刘海,男,汉族,1967年6月7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被告:陈世贤,女,汉族,1970年4月10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系被告刘海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海、陈世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黄永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金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