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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朱国华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国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243号罪犯朱国华,男,1969年4月29日生,,汉族,淮安市人,高中文化,原住淮安市淮安区。现在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淮法刑初字第04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国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责令退赔赃款61852元。刑期自2012年5月27日起至2022年5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31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12年12月14日调至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锡刑执字第020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的现刑期至2021年8月2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月5日至9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朱国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国华,在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朱国华,在2016年10月至12月的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17分,在2017年1月至3月的考核积分321分。为此,2015年12月、2016年11月累计获监狱表扬二个,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所处罚金、责令退赔赃款均未履行,亦未提供相关家庭困经济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朱国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判决所处罚金、责令退赔赃款均未履行,亦未提供相关家庭困经济难证明,应少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国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2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