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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民初3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谢树军诉杜奋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树军,杜奋军,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0624民初3164号 原告:谢树军,公民身份证号×××,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杜奋军,公民身份证号×××,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李丽,公民身份证号×××,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原告谢树军诉被告杜奋军、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谢树军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托克旗宏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树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由原告谢树军负担。 审判员 白 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闫宝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