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锦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锦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6刑初637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锦德,男,199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市开发区。2017年5月2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7]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锦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更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锦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7日1时许,被告人黄锦德酒后驾驶闽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湖里区云顶北路金山西路至吕岭路路口时,被设卡盘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黄锦德血样酒精浓度为200.79mg/100ml,系醉酒驾车。被告人黄锦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锦德于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的证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酒精吹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登记表,酒精浓度检测报告单、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作案现场及抽血检测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锦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亦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锦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国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庄剑斌书 记 员 :陈毓霖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