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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6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何再群、林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再群,林春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1111号申请人:何再群,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申请人:林春生,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申请人何再群与被申请人林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何再群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林春生所有的价值2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何再群以20000元现金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再群申请财产保全后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林春生所有的价值2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良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贤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