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何再群、林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再群,林春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1111号申请人:何再群,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申请人:林春生,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申请人何再群与被申请人林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何再群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林春生所有的价值2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何再群以20000元现金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再群申请财产保全后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林春生所有的价值2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良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贤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