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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民终第2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盼来、崔更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盼来,崔更羊,王彬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第29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盼来,男,汉族,1981年5月12日出生,住保定市清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杰、李坤霞,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更羊,男,汉族,1962年11月4日出生,住保定市清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彬,男,汉族,1977年6月26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涛(系王彬妻子),女,汉族,1976年8月8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上诉人赵盼来因与被上诉人崔更羊、王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6民初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在二审庭审时提交王彬家平面图一张,证实上诉人赵盼来所施工的是村镇三层楼房,是否违反《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第3条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21条和第23条的规定,王彬在建房选任时是否存在过失?应进一步查明。另上诉人与承包人郭永生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亦应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6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盼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4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志宏代理审判员  杨亚军代理审判员  杨占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