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执3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市分行与李建镇、李纱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市分行,李建镇,李纱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3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市分行,住所地三亚市解放路533号。负责人:梁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李建镇,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三亚市。被执行人:李纱珍,女,1982年3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三亚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0271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三亚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建镇、李纱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李建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邮储三亚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965724.22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以还款日邮储三亚分行的会计结算平台统计数据为准),李纱珍承担连带责任;邮储三亚分行对李纱珍用于担保的抵押物即位于三亚市河东区凤凰路丰兴隆开发区兰海滨河花园二区*座*单元***房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合计24220元由李建镇、李纱珍负担。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李纱珍名下位于三亚市河东区凤凰路丰兴隆开发区兰海滨河花园二区*座*单元***房[土地房屋权证号:三土房(2009)字第*****号]并拟进行拍卖。2017年6月26日,邮储三亚分行向本院书面确认李建镇已自行还清本案全部债务。本案执行费25300元,李建镇已交纳。本院认为,本案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对李纱珍名下位于三亚市河东区凤凰路丰兴隆开发区兰海滨河花园二区*座*单元***房[土地房屋权证号:三土房(2009)字第*****号]的查封;二、本院(2016)琼0271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黄立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董红谦书 记 员 罗 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