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3民初4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县金品置业有限公司与杨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金品置业有限公司,杨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4608号原告:绍兴县金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畈里金村五洋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8313578XF。诉讼代表人:陆国庆,该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伟明、汪文峰,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欣,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原告绍兴县金品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绍兴县金品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金品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金品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申请缓交),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绍兴县金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