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1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蔡玉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玉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1刑初137号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玉生,男,1993年3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罗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罗山县。因犯强奸罪,2013年10月31日被罗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2016年2月29日被罗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2月19日被罗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玉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煦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玉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3日3时许,被告人蔡玉生与袁某等人在罗山县宝城街道淮南市场小吃大棚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蔡玉生用菜刀将张某的右手划伤。经法医鉴定,张某的外伤构成轻伤二级;蔡玉生面部伤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玉生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蔡玉生辩称,菜刀是从袁某等人一方手中抢过来的,砍没有砍住张某不清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3日3时许,在罗山县宝城街道淮南市场小吃大棚内,被告人蔡玉生与袁某、被害人张某等人发生争执、厮打。蔡玉生用菜刀将张某的右手砍伤。经罗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的外伤系锐器损伤,致相应部位的软组织损伤,右手皮肤裂伤7.1cm,右手环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已行手术治疗),该损伤属轻伤二级;蔡玉生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张某2016年11月24日陈述:2016年11月23日凌晨3点左右,我和徐某、尹某、尚某、袁某、姜某及我女朋友余某等人在罗山县宝城街道淮南市场老彭烧烤摊吃宵夜,刚吃没有多久,蔡玉生进来,上来就抓住袁某的头发,将他按在地上,用手里的匕首架在袁某脖子上,他们几个就脱架,我是背对他们坐,他们几个把蔡玉生拖到走到中间。我听到他们吵架,我就过去了,我走到他们旁边就看见蔡玉生拿着一把菜刀,我就上去要抢菜刀,然后刀子斜了一下,把我的右手无名指割伤了,我就打了蔡玉生两拳,蔡玉生拿匕首捅我左侧腰间,他又用菜刀朝我肩砍了一刀,我衣服挡住了,肩膀没有伤,然后我倒桌子上了,我女朋友把我扶住后,蔡玉生就跑了,我晕倒后就不知道了。我不认识蔡玉生,与他没有矛盾。2、证人尚某2016年11月23日证言:我来报案,我的头被人打伤了。打我的人我不认识,听说叫蔡玉生,矮个,穿黑色袄子。2016年11月23日凌晨3点左右,我和袁某、张某等人在罗山县城关镇淮南市场老彭烧烤摊吃宵夜,蔡玉生从市场北面到这里,上来就抓住袁某的头发,将他按在地上,用手里的刀子往袁某肚子上捅,我和张某上去抢他的刀子,将张某的手划开了。张某就躺在地上,蔡玉生又对张某的后背捅了一刀。我就往后面退,蔡玉生拿椅子砸我,椅子砸在我头上,将我的头砸开了,我就晕了,后来袁某将我送到罗山县人民医院治疗。我们都没有动手打。刀子是一把6、7寸长折叠刀,宽有一寸左右,两边都有刃。3、证人袁某2016年11月23日证言:2016年11月23日凌晨3点左右,我和张某、尚某、徐某等人在淮南市场老彭大排档吃饭,快吃完时,我看见蔡玉生从淮南市场门口向我走来,走到我旁边,蔡玉生就用手抓我的头发,将我扯倒了,然后蔡玉生就骑在我身上,用匕首架在我脖子上问谁是小偷?谁是土鳖?我说蔡玉生你是的。张某和尚某从蔡玉生身后拉蔡玉生,蔡玉生起来转身拿匕首把张某的肚子捅了一刀,张某躲蔡玉生手里的刀子,又把张某的手划伤了。我起来的时候也没有看见谁把蔡玉生手里的刀子夺走了,徐某把蔡玉生抱着不让他跑,蔡玉生挣脱跑了,我和尚某等人在后面追蔡玉生,没有追上,回到淮南市场,看见尚某的头在流血,他说是蔡玉生用椅子砸的,我们到医院看张某的伤,徐某的老婆就报警了。我和蔡玉生以前有矛盾。打架时就蔡玉生拿把匕首。4、证人董某2016年11月25日证言:打架前,我和蔡玉生一起吃饭。打架时我没有在场。吃饭时蔡玉生说另一桌人骂他土鳖,我就说那桌有我认识的人,就把徐某叫过来,我对徐某讲今天都喝酒了,不要打架,有事明天再说。蔡玉生说等会他朋友来接他,我就回家了。第二天听我朋友说蔡玉生昨天晚上打架了。5、证人尹某2016年11月24日证言:那天晚上我和袁某等人在淮南市场小吃大棚内吃饭,旁边一桌的蔡玉生与袁某有矛盾。后来对方一桌的人都走了,一会儿蔡玉生从大棚外冲到棚内,手中拿个匕首,将袁某的头发抓住,拿匕首要捅袁某,尚某去脱架,蔡玉生拿刀要捅尚某,尚某拿椅子去挡,蔡玉生将椅子抢走并将椅子砸向尚某,将尚某的头砸出血了。我看见蔡玉生用刀子砍人,蔡玉生还要用刀子砍我,徐某就说你疯了,这是你嫂子。张某上去拖扯蔡玉生,蔡玉生不知道在什么地方搞个菜刀砍张某。我看见蔡玉生用菜刀砍张某一刀,砍什么地方没有看清楚。徐某上去抢蔡玉生的刀子,并将蔡玉生抓住不让蔡玉生走,蔡玉生挣脱跑了。我看见张某的手出了好多血,有一个手指掉了,我们就到医院,给张某看手指。打架时蔡玉生先拿刀捅袁某,张某、尚某、徐某在脱架。尚某的头被蔡玉生掂凳子砸出血了。张某的手指被蔡玉生用菜刀砍伤了。不知道蔡玉生的菜刀怎么来的。蔡玉生来找袁某的时候,手中就拿一个匕首。听说袁某与蔡玉生因为一个女孩,袁某骂蔡玉生土鳖。6、证人姜某2016年12月6日证言:2016年11月23日凌晨2点半左右,我和袁某等人到淮南市场老彭烧烤吃饭,蔡玉生和他朋友在另一桌吃饭,吃了一会儿,蔡玉生那一桌人都走了。一会儿蔡玉生从外面走进来,手里拿2把刀,一把菜刀、一把匕首,走到我们桌子前面就勒住袁某的脖子,把袁某按在地上,张某看到之后就想上去脱架把刀子夺下来,蔡玉生不想让张某夺刀,拿菜刀的手一挥,把张某的手指砍到了。张某受伤之后就倒在地上,蔡玉生就想跑,尚某想拦住蔡玉生,拿起自己坐的椅子砸蔡玉生,蔡玉生被砸后,从身边拿起一把椅子往尚某头上砸过去,尚某被椅子砸倒在地上。蔡玉生又想跑,徐某跑过来把蔡玉生抓住了,我看见有人受伤就打“110”报警。等我打完电话,蔡玉生已经跑了。7、证人徐某2016年12月1日证言:我看见蔡玉生拿匕首对着袁某的脖子,袁某在地上躺着,然后我就和我老婆上去脱架,蔡玉生左手拿着匕首,右手拿着菜刀,张某上前抱住蔡玉生想夺刀,不知道蔡玉生在什么地方拿菜刀挥了一下砍向张某,将张某的无名指砍掉了。尚某拿椅子砸了蔡玉生的背部一下,蔡玉生生气就拿椅子砸尚某,把尚某的头砸了,倒在地上就流血了。我老婆拿卫生纸把张某的手指包着。蔡玉生想跑,我就把蔡玉生拉着,把蔡玉生手中的菜刀夺下,蔡玉生挣脱跑了。蔡玉生拿个10厘米的匕首,还拿个菜刀,菜刀在什么地方拿的我不清楚。8、证人王某2016年11月25日证言:我看见几个男孩围着一个男孩打,这个被打的男孩被打急了,就冲到我摊位上,将我的切菜刀抢走了,去砍对方几个孩,对方几个孩拿凳子挡,我看见这个孩掂刀砍人,我就躲到一边去了。9、证人赵某2016年11月26日证言:2016年11月23日凌晨2点多,我家来一桌客人有4-5人左右,刚把他们点的菜上齐,这时又来了12人左右的年轻人,进来后就直接到吃饭的那一桌客人面前,其中有一位17、8岁的男子对正在吃饭的一位张口就骂,吃饭这桌客人中有一位认识那位17、8岁的男子带的人中的一位,打了招呼之后就带他们出去说事了。先吃饭的那桌人走了。后来的12个年轻人在我摊位上吃饭,先走的那桌人中被骂的那个矮个年轻人又回到我摊位,进来后就把刚才骂他的年轻人头发抓着,按在地上,然后对那位年轻人拳打脚踢,旁边吃饭的人看见自己的同伙被打,就起来拿椅子砸那个打人的矮个子,把矮个子头砸出血了。然后一群人都上去打这位打人的年轻人,他们跑到王记烧烤去找菜刀,拿菜刀就砍那位打人的矮个子,再后面我看见那位矮个子把菜刀夺在手中,这群人就围着打他,矮个子开始往外跑,一群人追没有追上,这时有人说手被砍伤了,那群人回来带受伤的人去医院了。10、证人余某2016年12月7日证言:2016年11月23日凌晨2-3点,我和张某等人到淮南市场老彭烧烤吃饭,蔡玉生看见我们就走了。等一会蔡玉生从外面走进来,手里拿一把菜刀、一把扎子,上来就抓住袁某的头发把袁某按在地上,并用扎子架在袁某的脖子上,我们几个就上去劝架,蔡玉生用菜刀把张某的手划伤了。蔡玉生就想跑,尚某拿个椅子就拦蔡玉生,蔡玉生就抢尚某手里拿的椅子把尚某的头打破了,之后蔡玉生就跑了。11、被告人蔡玉生2016年11月23日供述:我和袁某有矛盾。2016年11月份的一天夜晚,我和朋友在淮南市场老彭大排档吃饭,袁某等人过来后,袁某骂我,我和袁某发生对骂,被人拉开。袁某等人就走了。过有一分钟左右,袁某等人又转来,我们争吵起来,我把袁某的头发抓住将他按在地上,这时一个瘦高个穿黑袄的男子拿椅子砸我的头,当时就流血了,还有一个瘦高个男子在我吃饭摊老板案板上拿菜刀来砍我,刀被我抢下来扔了。徐某把我的脖子卡着,把我按在饭桌上,又喊让人拿刀来,我挣脱跑了。我躲在一个道内,出来后一个瘦高个穿黑袄的男子拿钢管照我头上打了两下,我就跑了。我头上的伤,是那个瘦高个穿黑袄的男子用椅子、钢管打的。我脸上的伤是徐某、袁某等人用椅子砸的。他们拿椅子砸我时,我也拿椅子砸了他们的头,没有拿其他东西打。我不知道对方有没有人受伤。其2016年12月5日供述:我和袁某有矛盾。2016年11月份的一天夜晚,我和朋友在淮南市场老彭大排档吃饭,袁某等人过来后,袁某骂我,我和袁某发生对骂,被人拉开。后来我有气,到淮南市场北口棚子里找袁某理论,相互对骂,我把袁某的头发抓住按在桌子上,袁的朋友张某拿椅子砸我的头,当时就流血了,然后袁某的朋友都拿椅子砸我(具体有徐某、袁某、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的男的也拿椅子砸我),我就朝门口跑,一个男子拿菜刀追砍我,刀被我夺下了,那个男子跑了。我拿着菜刀朝门口走,徐某把我的脖子卡着,我手拿着菜刀在下面摆,不知道谁把我手抓住了,把我手里的刀抢下了。徐某把我按在桌子上面说要杀我,我挣脱跑了。我跑到朝阳附近一个巷子里,后面追我的人也跑过来,没有发现我,我在菜园子躲有20分钟,我出来走到路口,看见一个瘦瘦高高的男子站在路口,拿着钢筋棍朝我头打了一棍,那个男子就跑了。1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卷。13、户籍证明在卷。14、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在卷。15、前科证明在卷。16、(2013)罗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在卷。17、(2016)豫1521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在卷。18、罗山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在卷。19、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在卷。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玉生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蔡玉生辩称,菜刀是从袁某等人一方手中抢过来的,砍没有砍住张某不清楚。经审理查明,蔡玉生持刀砍伤被害人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张某陈述,证人尹某、王某等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有罪证明体系,足以认定。对蔡玉生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蔡玉生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玉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祖华审判员  丁 辉审判员  杨伯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向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