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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光荣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光荣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495号罪犯陈光荣,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本科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樟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光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光荣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95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陈光荣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8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7年6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2日在闽江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鼓山地区检察院检察人员高郁夫、林君安,福建省闽江监狱干警苏仁月、林晖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光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光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获得4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光荣于2017年3月30日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光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光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光荣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光荣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23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