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郭锡福与重庆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锡福,重庆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2070号原告:郭锡福,男,汉族,1956年0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代理人:魏远畅,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竹枝路162-1号B2幢3单元1-3,组织机构代码915002366862007788。法定代表人:王守权。委托代理人:冉启海,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郭锡福与重庆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锡福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锡福撤回对被告重庆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锡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320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郭锡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高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