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于铁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铁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刑初15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铁军,辽宁省沈阳市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8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因犯持有假币罪,于2005年12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九千元,于2015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赵振民,桦甸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以桦检刑诉【2017】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铁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铁军及其辩护人赵振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铁军与被害人王某1接触,谎称要与其共同出资在桦甸市购买住宅楼,王某1表示同意。2017年3月17日,于铁军在和王某1看房途中,提出将王某1的6万元放入自己包中一起保管,后趁王某1不备将6万元人民币从包内窃走,并借买烟为由逃走。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被告人于铁军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1陈述、证人王某2、葛某、孙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收条、国内旅客详细信息、工作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身份证明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于铁军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追回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于铁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辩护人赵振民认为,被告人于铁军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返还了部分赃款,应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于铁军与被害人王某1相识后,谎称要与王某1共同出资在桦甸市为王某1购买楼房,需要王某1出资6万元,王某1表示同意,后于铁军准备了一个包,包内装有“冥币”。3月17日,在和王某1看房过程中,于铁军欲窃取王某1的6万元款项,提出将王某1的6万元人民币放在于铁军装有“冥币”的包内一起保管,后趁王某1不备将6万元人民币从包内盗走,并借买烟为由逃走。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回被盗赃款人民币4.8万元并返还给被害人王某1。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于铁军于2017年3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于铁军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8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因犯持有假币罪,于2005年12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九千元,于2015年6月24日刑满释放。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国内旅客详细信息,证实了被告人于铁军盗窃犯罪的相关案件事实。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告人于铁军盗窃犯罪的相关案件事实。5、收条、工作说明,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回被盗赃款人民币4.8万元并返还给被害人王某1。6、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于铁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7、证人王某2、葛某、孙某证言,证实了被告人于铁军盗窃犯罪的相关案件事实。8、被害人王某1陈述,其是梦园养生馆按摩师,2017年3月11日晚7点左右,其在按摩时认识了一个自称张伟的男子,张伟称想跟其“处铁子”,要拿18万元与其共同出资在桦甸市为其购买楼房,让其出资6万元,其答应了,三天后张伟与其联系,并领其在桦甸市内看楼,3月16日,张伟拎着一个黑色的包(拉锁上面有一个密码锁)来找其,并把包打开给其晃了一下,称他把钱给带来了让其去看楼,因其自己的钱没准备好,张伟就走了,3月17日早上,张伟拎着昨天的黑包来找其,其在银行取了7万元钱放在自己的包内,期间,张伟让其把6万元钱放到张伟的包里,说把包拿回家让其母亲看着,后张伟拎着包跟其坐出租车回家,回家后张伟把包扔床板下面了,后张伟以买烟为借口离开,其给张伟打电话提示关机后,发现包内的6万元钱丢失,包内都是“冥币”。9、被告人于铁军供述,其在沈阳市欠别人两万多元钱,就想以跟人“处铁子”、给对方买楼为名骗对方的钱还债,2017年3月初,其在桦甸市一个足疗店认识了王某1,其自称张伟,提出要与王某1“处铁子”、出钱在桦甸市给王某1买楼(其出18万元,让王某1凑6万元)。后其准备了一个黑色的包(有一个密码锁),包内装有“冥币”,并在“冥币”上面放了四张真钱。3月16日,其到足疗店找王某1说把钱带来了,还把包打开给王某1晃了一眼,因王某1的钱没准备好,其就走了,3月17日,其到王某1家找她,后跟着王某1去银行取钱,其让王某1把6万元钱放到自己的包里,并当着王某1的面把6万元放到其包内,在返回王某1住处途中,其趁王某1不备将6万元人民币从包内盗走,后借买烟为由逃走。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于铁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部分被盗财物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赵振民的辩护意见本院采纳。被告人于铁军应依法退赔被害人王某1的其他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铁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二、被告人于铁军退赔被害人王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大赋代理审判员 巩建刚人民陪审员 杨照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丽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