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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于桂华、徐志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桂华,徐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419号申请人:于桂华,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徐志波,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于桂华与被执行人徐志波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财保2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徐志波驾驶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志波驾驶的车牌号为豫A×××××号车一辆,查封价值为3万元,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路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