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吴兴虎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兴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260号罪犯吴兴虎,男,1958年4月29日生,,汉族,安徽省来安县人,文盲,原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7日作出(2008)宁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兴虎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共计14490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12月16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09年3月20日调至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2月18日作出(2011)苏刑执字第003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18日起至2031年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14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锡刑执字第009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现刑期至2029年5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9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吴兴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吴兴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吴兴虎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兴虎,在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吴兴虎,在2016年10月至12月的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17分,在2017年1月至3月的考核积分280分。为此,2015年12月、2016年11月累计获监狱表扬二个,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执行后罪犯吴兴虎所处民事赔偿人民币144907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减刑假释择优呈报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等情况核查表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吴兴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故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兴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9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毅审判员 过坚列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