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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3财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伟、姬晓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伟,姬晓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财保108号申请人:刘伟,女,1967年3月23日出生,回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被申请人:姬晓娜,女,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申请人刘伟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姬晓娜名下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王金洪自愿以其名下车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王金洪名下大众牌汽车一辆(车牌照号:冀J×××××)。查封期间,不得过户、买卖、转让、抵押等。冻结被申请人姬晓娜名下银行存款41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挪用、支付等。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