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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俊峰申请执行史俊平、史福生婚约财产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峰,史俊萍,史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2执25号申请执行人:张俊峰,男,汉族,1980年生,五台县人。被执行人:史俊萍,女,1984年生,汉族,五台县人。被执行人:史福生,男,1959年生,汉族,五台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俊峰与被执行人史俊萍、史福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史俊萍、史福生一次性给付张俊峰伍万元及银元两枚,剩余的肆万贰仟叁佰元申请人张俊峰表示不再追要;二、陪嫁物被褥四套张俊峰不再退还;三、双方两清,再无纠葛。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922民初字第1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殷树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赵 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