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3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大连东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海明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东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海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129号申请人:大连东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金湾路412-2号。法定代表人:张忠国,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大连海明科技有限公司,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路168号204室。法定代表人:单宝圣,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大连东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海明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学苑广场支行的账号为XXXXXXXXXXXXXXX的账户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358001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等额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单号XXXXXXXXXXXXXXXXXXXX。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大连海明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学苑广场支行的账号为XXXXXXXXXXXXXXX的账户,查封金额为358001元,查封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2310元,由申请人大连东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包军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曲绍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