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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5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陆先华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先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5刑初24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先华,又名陆小云,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湖南省江永县人,瑶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6月20日经江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2017年6月23经本院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现在家。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永检公诉刑诉〔2017〕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先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清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先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陆先华在香花井村“三坝”农田对种植的莴笋进行灌溉。下午4时许陆先华见灌溉的水量太少,便将被害人陆某正在灌溉的进水口用石头堵住。陆某发现灌溉的进水口被陆先华堵住后,便用木板拦住水源,双方因灌溉的问题发生争吵。当陆某再次用木板去拦住水源时,陆先华用锄头朝陆某的右肩部打了一下,两人便扭打在一起,后被旁边的群众、家人劝开。经永州市永明司法鉴定所鉴定,陆某右肩胛骨肩峰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陆先华于2016年11月4日被传讯到案,陆先华赔偿被害人陆某医药费等损失3000元,并向陆某赔礼道歉,取得陆某的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该院认为,被告人陆先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院对其在拘役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量刑处罚,可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陆先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伤情痕迹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等;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诊断证明书、刑事和解协议、户籍信息等;证人何某1、黄某、何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陆某的陈述;被告人陆先华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先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先华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陆先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先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陆先华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先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唐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慧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低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