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3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朱相臣与王斯日古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相臣,王斯日古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3511号原告:朱相臣,男,1976年2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王斯日古楞,男,42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相臣诉被告王斯日古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相臣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相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相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相臣负担。审判员周继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付雪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