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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7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熊桂周与林俊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桂周,林俊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7执27号申请执行人熊桂周,男,1958年生,住淮滨县。被执行人林俊飞,男,1983年生,住淮滨县。熊桂周与林俊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豫1527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信息,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收入来源、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527执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于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我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健审判员 孙 坎审判员 温亚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晓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