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告梁食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龙,梁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李金龙,男,1964年7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团结村乌龙泉屯。被执行人:梁食,男,1971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劝农山镇兰家村牛家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龙与被执行人梁食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审 判 员 姚力代理审判员 藤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