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3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红与天津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天津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421号原告:陈红,女,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天津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果园东路2-107号。法定代表人:安中华,董事长。原告陈红与被告天津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陈红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红负担。审判员 王丁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柴晶晶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