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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3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成佼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佼,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3946号原告:王成佼,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回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佼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佼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申红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