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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凌海市石山镇石北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凌海市石山镇石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1执4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执行人凌海市石山镇石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凌海市石山镇石北村。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系村主任。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凌海市石山镇石北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辽0781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7)辽0781执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兵审判员  娄志强审判员  闫若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忠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