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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朱仁清、姜建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仁清,姜建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96号申请执行人:朱仁清,男,195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姜建宁,男,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执行朱仁清与姜建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1395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