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远与高星、魏立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远,高星,魏立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14号申请执行人徐远。被执行人高星。被执行人魏立高。徐远与高星、魏立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远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远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6)鄂0881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生审判员 龙永贵审判员 伍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