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何云、武汉江霖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云,武汉江霖商贸有限公司,何承霖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财保7号申请人何云,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罗田县。被申请人武汉江霖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承霖。公司住址: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特1号。被申请人何承霖,女,汉族,1989年5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罗田县。申请人何云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汉江霖商贸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农场一大队2号厂房栋7层1室、1层1室予以查封(房权证号武房权证东字第××号7武房权证东字第××号715号)。要求对被申请人何承霖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特1号家百汇装饰五金城房产予以查封(房权证号武房权证东字第××号2武房权证东字第××号233号);要求对被申请人何承霖位于罗田县三里畈镇温泉大道(东兴商业步行街)五处房产予以查封,房权证号分别为:罗田三里畈镇字第××号021号、罗田三里畈镇字第××号022号、罗田三里畈镇字第××号023号、罗田三里畈镇字第××号024号、罗田三里畈镇字第××号025号。担保人何志义、洪艳红提供位于罗田县三里畈镇街道两处房产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武汉江霖商贸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农场一大队房产予以查封(房权证号武房权证东字第××号7武房权证东字第××号715号)。二、对被申请人何承霖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特1号家百汇装饰五金城房产予以查封(房权证号武房权证东字第××号2武房权证东字第××号233号);对被申请人何承霖位于罗田县三里畈镇温泉大道(东兴商业步行街)五处房产予以查封。(房权证号分别为:罗田三里畈镇字第××号021号、罗田三里畈镇字第××号022号、罗田三里畈镇字第××号023号、罗田三里畈镇字第××号024号、罗田三里畈镇字第××号025号)三、对担保人何志义、洪艳红提供的位于罗田县三里畈镇街(何志义、何云商住楼)两处房产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何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金春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安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