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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9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廉洪志与王建志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洪志,王建志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3民初9670号原告:廉洪志,中科院沈阳市应用生态研究所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澍,辽宁迅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志,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科员。委托代理人:曹慧,沈河区第三建筑公司退休职工。原告廉洪志诉被告王建志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杨晓霞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唐卫、人民陪审员王唤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廉洪志、被告王建志的委托代理人曹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廉洪志诉称,原告是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15-51号1-3-3的居民,被告居住在原告楼上,地址为15-51号1-4-3。大概八、九年前,被告家的卫生间就开始往原告家卫生间漏水发生,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原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1万元、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被告王建志辩称,我们是2002年搬到这个房子居住的,与原告成为楼上楼下邻居的。大概在我搬去4、5年即2006、2007年左右,当时不是原告找我们,是一个老太太找我们,说漏水,当时我跟我爱人听说卫生间漏水,我们马上就过去看了,发现卫生间有印,没有水,我们楼是40多年的老楼,我家厨房、卫生间三个屋也都墙皮开始脱落,旧楼漏水也有情可原,但是听说用玻璃胶粘一下,但是也不管用,我们就找人把卫生间刨了,总共刨了2次。我们也把原告家人请上来看了,我家地面是干的,维修工也看了,楼下漏水也与我家没关系了。但是这期间,原告给我爱人打过电话,说的很不好听。其中有一天,我跟我孩子在家,就听楼下骂人,原告是南方人,我们没有听清楚,但是后来我们听清楚是骂我们的,我也很生气,紧接着,原告的女儿就带着一帮人到我家砸门,给我爱人造成了不好的心理影响。现在原告起诉,我们不希望诉讼,但是原告确实不向话,前段间原告又到我家砸门了,特别不好,我们受不了,我觉得原告应向我们赔礼道歉,原告起诉要求我们赔偿,具体要求赔偿什么损失,我还想让原告赔偿我们精神损失费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15-51号1-3-3的房主,被告王建志为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15-51号1-4-3室房主。原告因被告家卫生间往其家卫生间漏水产生矛盾,协商未果,现原告起诉来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原、被告房屋进行了现场勘查,可见,被告房屋卫生间棚顶南侧及与之毗邻的厨房棚顶有水冲损痕迹,其楼上被告房屋的卫生间有热水器、坐便,未见地面有水。原告已经本院同意撤回要求被告赔偿1万元的请求,要求其维修自家卫生间不再往原告家卫生间漏水。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屋所有权证、照片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原告房屋卫生间右侧棚顶及与之毗邻的厨房棚顶被漏水冲损属实,根据流水的自然流向,自上而下流,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符合自然规律及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建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修复自家卫生间漏水点,确保不再向楼下原告廉洪志房屋卫生间漏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收取100元,由被告王建志负担,退还原告廉洪志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晓霞审 判 员  唐 卫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博本案判决所依照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