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复执字第2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献朝、尹少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献朝,尹少锋,张海军,杜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复执字第250-4号申请执行人安献朝,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尹少锋,女,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肥乡县。被执行人张海军,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被执行人杜志英,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献朝与被执行人尹少锋、张海军、杜志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瑞审判员 张岩峰审判员 田雅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自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