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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2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县支行与于文良、李瑞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县支行,于文良,李瑞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2民初68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县支行,地址,绥滨县绥滨镇松滨大街中段。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博雅,女,该行职员。被告:于文良,男,196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被告:李瑞芝,女,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县支行与被告于文良、李瑞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李瑞芝失去联系无法送达,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对被告李瑞芝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李瑞芝起诉。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志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