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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与武汉市硚口区强康五金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武汉市硚口区强康五金厂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1592号原告: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百花街55号。法定代表人:黄伯仲,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兵,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强康五金厂。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新合后街150号。法定代表人:肖红,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与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强康五金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678元,由原告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