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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执5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张红与王冬鸽、李吉祥、重庆渝祥电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王冬鸽,李吉祥,重庆渝祥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5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红,女,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王冬鸽,女,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执行人李吉祥,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被执行人重庆渝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洲路60号D1603。组织机构代码75622393-3。法定代表人李吉祥,总经理。关于张红与王冬鸽、李吉祥、重庆渝祥电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法民初字第10082号号生效法律文书,责令其义务人王冬鸽、李吉祥、重庆渝祥电梯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至今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中,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相关消费等,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必元审 判 员  鲍伟来代理审判员  邱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程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