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钦繁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钦繁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62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钦繁,男,1989年6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507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钦繁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少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钦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5日,被告人陈钦繁向苍南县农商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52,信用额度为5万元,后信用卡的额度提升至6.5万元)后开始使用。2014年1月,被告人陈钦繁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将该卡透支使用。截至2014年3月27日,被告人陈钦繁共恶意透支卡内资金共计64178.98元,经银行二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案发后,被告人陈钦繁家属已代为偿还全部欠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周某2、陈某的证言,归案经过,银行电话催收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信用卡申请材料,银行催收台账,催收照片,陈钦繁名下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谅解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钦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钦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钦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钦繁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判处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钦繁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 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书乐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