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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149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河间市三农农业专业合作社、杨克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三农农业专业合作社,杨克敬,马晨杰,柳瑞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49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三农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间市城垣东路南侧车站广场西配楼。法定代表人:陈素英。被执行人杨克敬,男,196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马晨杰,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柳瑞杰,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冀0984执149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克敬名下的牌照为冀J×××××汽车一辆。现因债务已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克敬名下牌照为冀J×××××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四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