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7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振文与霍俊男、霍开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文,霍俊,霍开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676号申请执行人刘振文,男,1953年0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霍俊男,男,1989年08月08日出生。被执行人霍开勇,男,1966年02月07日出生。刘振文与霍俊男、霍开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汝民初字第01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5月26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霍俊男、霍开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霍俊男及其共有存款(收入)5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霍开勇及其共有存款(收入)5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已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