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泉州永春县长绿葡萄专业合作社、厦门宏璟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永春县长绿葡萄专业合作社,厦门宏璟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泉州永春县长绿葡萄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桃城镇长安社区,组织机构代码58754265-X。负责人:刘文聚。被执行人:厦门宏璟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工业组团苏山路45-49号,组织机构代码69303963-6。法定代表人:林劫波,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永春县长绿葡萄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厦门宏璟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4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泉州永春县长绿葡萄专业合作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厦门宏璟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告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及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厦门宏璟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2.本院自2017年1月6日起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厦门宏璟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决定将被执行人厦门宏璟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于2017年2月20日送达失信执行决定书。4.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对被执行人厦门宏璟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数个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数家银行反馈被执行人厦门宏璟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或无存款余额。5.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对被执行人厦门宏璟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辆进行查封,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反馈本案的查封属于轮候查封。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将被执行人厦门宏璟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和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泉州永春县长绿葡萄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人泉州永春县长绿葡萄专业合作社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厦门宏璟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文胜审 判 员 黄庆勇审 判 员 王志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俞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