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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张新华、刘云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华,刘云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华,男。被执行人:刘云农,女。申请执行人张新华与被执行人刘云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91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劳务费89000元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鲁0591执68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10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2月16日依法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部门、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鲁E)已被查封且下落不明,无法控制变现;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1月30日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4月1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刘云农做出拘留决定,并移交东营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协助查找控制,但至今未找到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591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志强审 判 员  吴胜林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贺佳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