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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献成与李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献成,李红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692号原告:陈献成,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李红杰,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陈献成与被告李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按照原告陈献成提供的被告李红杰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李红杰应诉,原告又不能重新提供被告李红杰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李红杰的送达地址,因此,该案属于被告李红杰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献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宗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义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