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执恢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康红红、刘宁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红红,刘宁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恢357号申请执行人:康红红,女,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广东省平远县。被执行人:刘宁桂,曾用名刘小龙,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康红红与被执行人刘宁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521执恢25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志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