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民再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彬、林仲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彬,林仲华,林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民再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彬,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仲华,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原审被告林生,女,199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再审申请人张彬与被申请人林仲华、原审被告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莆民终字第2313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闽民申1025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张彬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林仲华与原审被告林生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张彬起诉要求林仲华、林生依法偿还其借款,并申请诉讼保全了林生的个人财产,原一审判决已认定林生应承担本案连带担保责任,但在判决主文中遗漏了该判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遗漏判项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故一审判决违反了该项规定。二审理应在审理后予以发回重审,并由一审重新判项。而二审则以张彬未提起上诉为由对一审漏判不予纠正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故原一审遗漏诉讼请求,应予撤销,申请再审人张彬的再审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莆民终字第2313号民事判决书及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3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城厢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郑玉步审判员 王 寒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美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PAGE